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7MA3TFG709J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村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运输合同纠纷
孙**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0
(2023)鲁0114民初10203号
返还原物纠纷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2
(2023)鲁0114民初10203号
返还原物纠纷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
韩**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5
(2023)辽13民终27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
马**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6-29
(2023)辽1322民初20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
运**,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赵**,吴**
建平县人民法院
7
2023-05-08
(2023)辽1322民初10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马**,马**,李**
运**,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赵**,吴**
建平县人民法院
8
2023-05-08
(2023)鲁0104民初4528号
追偿权纠纷
济南银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张*,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4
2024-02-28
(2023)辽1322执24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云交路执﹝2025﹞2364号
2025年10月29日11时许,灌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成标、袁岳在G228 2982K+800M处行政检查发现,车辆鲁AG5870 /鲁H2U7J挂(黄)违法超限运输,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工作,将车辆鲁AG5870 /鲁H2U7J挂引导至228国道灌江口大桥灌云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调查和称重检测显示,当事人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张卫驾驶车辆鲁AG5870 /鲁H2U7J挂(黄)运载一车吨包(铁粉),从山东省临沂市运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车辆为6轴,车货总重54.4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5.4吨。
罚款贰仟伍佰元
25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2
370114202500234
2025年09月07日15时24分,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联合执法中章丘区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在山东丰年路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鲁A7S26挂(黄色)鲁AN8395(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庆罡、董怀温向李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载废铁,从济南市莱芜区运送到河北沧州,运费90元/吨,运费未结算,李强提供出本人的从业资格证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件,经运政系统查询有效。鲁A7S2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电子)“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12,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本运次尚未结算运费,无违法所得,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违法程度“较重”。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370114202500234),依法告知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受委托人李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3
371324202500877
2024年08月28日 12时46分,车牌号为鲁AA2507(黄色)行驶至S318(双向)K18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为54.390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限定标准49.000吨,超出限定标准5.390吨,超限11%,鲁AA2507(黄色)车辆所有人为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刘燕军前来处理,执法人员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刘燕军不申请回避,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认可当日运输超限事实。我局已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24202500877,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经调查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违法程度:较轻。证据:超限检测数据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其它证明材料。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8
4
案号:370117202500014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给予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AL9912(黄色)车辆吊销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0.00元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5-01-10
5
370112202400586
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罚款陆仟元整 (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10-12
6
J370114202400096
2024年08月16日 11时12分,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联合执法中章丘区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在顺杰龙停车场的鲁AJ8507(黄色)鲁JM353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宋国彬、耿俊红向程树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AJ8507(黄色)鲁JM353挂(黄色)从莱芜口镇载石子运送到历城马头山,程树俊无法提供车辆鲁AJ8507(黄色)《道路运输证》,能够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08-16
7
J370117202400008
2024年06月27日09时25分,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吕杰到济南市钢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检查,处理鲁AD7313(黄色)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相关事宜。执法人员赵学军、魏淑敏向吕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AD7313(黄色)《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至2024年1月,已经逾期4个月以上未参加年度审验。该车已完成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经调查认定,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吕杰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吕杰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上述情况有营运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为证。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壹佰元整
1100.00元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06-27
8
370117202400126
2024年05月20日09时35分,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吕杰到钢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检查,执法人员赵学军、赵宁向吕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A3Q5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3月,已经逾期6个月以上未参加年度审验,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经调查认定,济南鲁冠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告知了吕杰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吕杰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上述情况有营运证复印件、陈述申辩书、执法录像资料等为证。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05-20
9
J371623202400229
2023年06月22日 02时13分,车牌号为鲁AL9912(黄色)行驶至无棣县车泊路治超卡扣,X017(双向)K1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4.600吨,同时抓拍到该车经过检测点的照片和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质量 51 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该货车总质量超限 2 吨。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等。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无棣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22
10
J371623202400230
2023年11月13日 03时31分,车牌号为鲁AL9912(黄色)行驶至无棣县S511省道,S511(双向)K3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4.200吨,同时抓拍到该车经过检测点的照片和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质量 51 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该货车总质量超限 2吨。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等。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无棣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