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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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大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016HK1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8号南门山市场一楼2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456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8号南门山市场一楼20号门面经营了一家水产批发店,店名秦大芳海鲜批发,经营有活鱼、活虾、泡发毛肚等水产品。2024年4、5月,当事人在一上门推销员处订做了2000个秦大芳毛肚包装袋,印制信息由当事人提供,对方制作完毕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当事人,接着当事人又在重庆购买了1台二手塑封机,在涪陵南门山市场三楼的牟二牛肉店购入当天未售出的未拆卸的鲜毛肚,在该市场三楼高三(音)处购入散装称重的食用碱(碳酸钠)。然后当事人将鲜毛肚拿到自己店内清洗干净后放入锅里煮10余分钟,再将该毛肚放入保鲜库内的水池中泡发2-3日,水池内大约加入300L自来水和100克食用碱,4-5重新更换一次该比例的食用碱水。当事人将泡发好的毛肚撕片,把片状较大的毛肚装入秦大芳毛肚包装袋中,每袋毛肚实际净含量约70-80克,称重后再加入食用碱水,最后用塑封机塑封,塑封时在包装袋上热熔出生产日期,每次生产加工量为30-40袋。当事人使用的秦大芳毛肚包装袋正面印有:秦大芳、毛肚、中国.重庆涪陵秦大芳水产冻品荣誉出品、2025年7月3日;背面印有: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16HK1N、卫生许可证号:JY15001020088598、保质期:60天、净含量:18010克、生产日期:见封口、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8号南门山市场一楼20号门面等信息。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查见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日的秦大芳毛肚20袋,1台多功能塑料薄膜封口机,4叠(200个/叠)秦大芳毛肚包装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涪陵市监强制〔2025〕200715号),对上述20袋秦大芳毛肚、4叠(200个/叠)秦大芳毛肚包装袋予以扣押。从2024年4、5月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办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其共计生产加工了1100多袋秦大芳毛肚,以5-6元/袋的价格销售至涪陵的南门火锅、松航老火锅、品焱老火锅、吴莉火锅,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且货值金额不超过7000元。当事人未记录生产加工记录,顾客结账后会撕掉销售单据清帐,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毛肚项目未在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20袋秦大芳毛肚、4叠(200个/叠)秦大芳毛肚包装袋;2、罚款7000元。
7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2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267号
经查:2018年7月30日,当事人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食品、水产品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在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9号负2-1钟某刚处购进“速飛+图案”小米辣(酱腌菜)1件(每件20袋,每袋500g),购进价格35元。之后,当事人将“速飛+图案”小米辣(酱腌菜)摆放在经营场所标价4元/袋销售。 2023年5月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速飛+图案”小米辣(酱腌菜)进行抽样,抽检基数10袋,抽样数量8袋,备样数量3袋,检样和备样分别封存,备样样品由抽检机构保存,样品由抽检机构以4元/袋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A23SH0134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12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售完被抽检同批次的“速飛+图案”小米辣(酱腌菜)。 当事人以1.75元每袋的购进上述“速飛+图案”小米辣(酱腌菜)20袋(1件),标价4元/袋售完,经营期间未纳税,故违法所得为80元(20袋×4元/袋=80元)。
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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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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