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江南欣城华莱士炸鸡汉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XPXP9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大道江南欣城3幢1单元102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144号
2024 年 4 月 15 日,石首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执法人员甘永斌、成协兵在湖
北省石首市绣林大道江南欣城中百仓储个体工商户李峰经营的
“石首市江南欣
城华莱士炸鸡汉堡店”进行检查时,向当事人李峰出示两人执
法证件后,对其
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位于湖北省石首市绣
林大道江南欣城
中百仓储 ,经营面积约为 140 平方米,店面外墙上面悬挂着
“石首市江南欣
城华莱士炸鸡汉堡店”等字样的牌匾,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店货架
上摆放的“原味鸡排腌制粉”。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许
可证和食品合
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为此我局于当日对其下发了
《当场行政处罚
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4]2-27 号),对其进行“警告”的当
场行政处罚,
同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4]2-27 号),限
2024 年 5 月 6
前改正。检查人员当场对该批“原味鸡排腌制粉”数量进行了
清点,该批“原
味鸡排腌制粉”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 24/04/11.数量
为 20 盒。2024
年 5 月 10 日,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甘永斌、成协兵
在湖北省石首市
绣林大道江南欣城中百仓储个体工商户李峰经营的“石首市江
南欣城华莱士炸
鸡汉堡店”进行检查时,向当事人李峰出示两人执法证件后,
再次对其经营的
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当场对该批“原味鸡排腌制粉”
保质期:12
个月。生产日期 24/04/11.数量进行了清点,数量为 7 盒。
现场要求当事人
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提供。
店内悬挂有工
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整个现场检查当事人李峰一直陪同在现场,并对检查过程及所
作记录没有异
议。检查人员也对该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保留相关影像资
料作为证据。购进数量为“原味鸡排腌制粉”保质期:12 个月。
生产日期 24/04/11.数量为 20 盒。(220 元一盒)。总计金额
为 4400 元整。
我已当场付现金,我没有向商家索取购货凭据。由于当事人不
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故无法计算非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 检验记录和销售 记录制度;”之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10000.00 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