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镇庆福自选商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62JH3X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大阳镇大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41号
经查,大阳镇庆福自选商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可口可乐300毫升进货价格1.4元/瓶,销售价格2元/瓶,在超过保质期后除举报人所购买的1瓶,其他均未销售,违法所得2元,涉案物品货值1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3日横道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顾福鹏、于会雅,根据举报在大阳镇庆福自选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区域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可口可乐4瓶(净含量:30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食品过期后未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且货值金额较少,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232中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以及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行政: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口可乐4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2.00元。
5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