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二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艳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9HNH51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南市区8号地块38号楼一单元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4]9号
2023年11月6日我局收到一消费者举报你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在超市货架上发现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43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717元。经核实,消费者举报在该超市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两盒薯愿,每盒7.5元,共计15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过期食品照片(共5页16张图片),证明现场检查及过期食品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市监执食二强〔2023〕1号)、《财物清单》(执食二财〔2023〕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双市监执食二延强〔2023〕1号)。证明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 4.《现场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复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 5.《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情况; 6.《扣押物品详单》一份,证明扣押过期食品的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情况; 7.《减轻处罚申请书》、当事人儿子医院诊断书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丈夫医院诊断书复印件一份、户口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家庭现实困难情况; 8.与举报人通话记录截屏图片、通话录音光盘、通话录音文字整理材料,证明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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