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建林注册资本:17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7MA776G4K1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双河市89团荆楚工业园区双创孵化园基地办公楼262-1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4
(2020)兵05民终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6
2021-10-18
(2021)兵0502民初428号
合同纠纷
甘**、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18
2019-11-11
(2019)兵0501民初5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许**与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66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18
2019-11-11
(2019)兵0501民初5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与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18
2019-11-11
(2019)兵0501民初5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7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18
2019-11-11
(2019)兵0501民初5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徐**与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871.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18
2019-11-11
(2019)兵0501民初5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钢*与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775.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18
2019-11-11
(2019)兵0501民初5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764.3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8-31
2020-07-22
(2020)兵05民终6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机关(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与乌拉子、董**、秦梓轩、新疆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7-16
2020-07-15
(2020)兵05民终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董**与塔城地区蜀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14
2019-09-03
(2019)兵0502民初10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秦*、孔**与苏**、姬刘洋、刘**、高**、姬**、郭**、孙**、杨**、刘**、杨建越、郭英斌、周瑞强、王**、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高玉松、高**、李**、李镇轩、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4427.1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林草罚决字(2024)第3号
非法占用林地0.2100公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65900MA776G4K15法定代表人:秦建林 职务:执行董事单位地址:新疆双河市八十九团荆楚工业园双创孵化园基地办公楼262-18号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中心团阿卡尔水库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0.2100公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面积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非法改变林地处罚,共计:21000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博州营业部(账号:300925810902640823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博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000.00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