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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明而达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水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34C2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丽江东路25号天合财汇中心152号95幢1-2-4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43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从某公司购进了2副镜架,价格是120元/副;购进鸿晨乐视1.6防蓝光镜片-5.00/-1.25和-4.50/-1.25各1副,价格是130元/副,共计货款500元。并于进货当日便放置其生产经营场所作为装配眼镜的原材料使用。2025年7月1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上述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经营的装配眼镜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抽检批次的装配眼镜的货值金额共计60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单侧偏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装配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抽检所用的配装眼镜2副;(二)罚款6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单侧偏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装配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抽检所用的配装眼镜2副;(二)罚款600元。
6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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