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国乾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714354505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8
2017-11-20
(2017)渝0106民初164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况**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汉渝路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2-14
2016-12-14
(2016)黔0302民初7228号
排除妨害纠纷
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4﹞204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4年2月3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420g/袋的“遵玉牌”不丢手糯玉米花(膨化食品)20件,该批次食品于2024年2月3日全部销售遵义恺鸿嘉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恺鸿嘉贸易有限公司再销售到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海路分店。受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5月22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海路分店销售的该批次食品抽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420g/袋的“遵玉牌”不丢手糯玉米花(膨化食品)20件,该批次食品于2024年1月14日全部销售给遵义金扬玉旭商贸有限公司,遵义金扬玉旭商贸有限公司再销售到仁怀市福乐多超市茅台一分店。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6月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仁怀市福乐多超市茅台一分店销售的该批次食品抽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2024年1月11日和2024年2月3日生产被抽检不合格“遵玉牌”不丢手糯玉米花(膨化食品)为25袋/件,共计40件,销售单价为130元/件,销售总金额为5200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当事人两日生产被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200元。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成本单价为105元/件,涉案的40件食品总计生产成本 4200元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共计召回 20袋 ,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尚有涉案食品980袋未能召回,故本案违法所得为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法定代表人范国乾及厂长耿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范国乾将本案一切事项委托给厂长耿捷处理。 3.厂长范尚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范国乾2024年8月9日重新将本案一切事项委托给厂长范尚鹏处理。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5.《检验报告》(No:JDS202403709)1份,证明受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5月22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海路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者: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420g/袋、生产日期:2024-02-03的遵玉牌“糯玉米花(膨化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检验报告》(No:4424005930)1份,证明受贵州省市场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8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420g/袋的“遵玉牌”不丢手糯玉米花(膨化食品)90箱,每箱25袋,该批次食品于2023年11月21日全部销售给贵州江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江飞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次“糯玉米花(膨化食品)”销售给贵州嘉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嘉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再销售给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糯玉米花(膨化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食品90箱,每箱25包,共计2250包,销售单价为5.86元/包,销售总金额为13185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185元。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成本单价为5.24元/袋,涉案的2250袋总计生产成本 11790元 。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开展召回工作,共计召回47箱零8袋(共计1183袋), 截止调查终结日,剩余未召回涉案产品1067袋,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61.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法定代表人范国乾及厂长耿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范国乾将本案一切事项委托给厂长耿捷处理。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丢手糯玉米花”产品图片6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00950号)1份,证明2024年1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者: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420g/袋、生产日期:2023-11-20的“遵玉牌”不丢手糯玉米花(膨化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SBJ24520000703304076ZX)各1份,证明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本局依法告知遵义仁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规格型号:420g/袋、生产日期:2023-11-20的“遵玉牌”不丢手糯玉米花(膨化食品)抽样检测的检验结论及复检和异议须知。 6.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0095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4520000703304076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