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梓轩宠物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2JQNJT0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东街184-180号(金湖湾小区20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农(动监)罚决字〔2023〕第000024号
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销售货架上检查发现2盒“塞拉菌素沙罗拉纳滴剂”(标称生产厂家:硕腾公司美国卡拉玛祖生产厂,进口兽药注册证号(2021)外兽药证字18号),后执法人员检查台账,发现购入数量为9管(3盒),已销售1管(售价为53元/管),剩余2管在药房被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2盒塞拉菌素沙罗拉纳滴剂 (价值¥ 424.00);2、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伍拾肆元整(¥954.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叁元整(¥53.00)
954.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