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禾禾面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6MA6U3R5FX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长田路龙湖香醍西岸小区28-1-10108号(南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灞烟处﹝2023﹞第302号
2023年12月25日09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安市灞桥区柳巷村44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雨花石)22条,合计1个品种22条总价值11660元。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张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张卷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166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6%-8%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660元8%的罚款,计932.8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22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张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张卷上述违法行为。
932.80元
灞桥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