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西阳镇原味八珍熟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7A6U74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西阳大街永发房地产、丛凤智、孙美娜等联建楼东数9号楼8-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5〕16号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10月11日共生产了4只烧鸡,并以每只3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0月11日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上述烧鸡进行抽检,当事人称销售给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2只(共计3.17kg用于抽检)。2025年2月24日,我局收到了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CQM20246601037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CQM20246601037)送达至永吉县西阳镇原味八珍熟食店,当事人签收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烧鸡。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烧鸡原材料、配料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截至案发,上述批次烧鸡共售出2只,当事人自称剩余2只因售卖不出去已自行下架,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60元。
另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烧鸡工艺流程,其制作加工最后一步为加糖熏制,该加工工艺不符合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GB/T23586-2022)3 术语和定义:“3.1酱卤肉制品 soy sauce and pot-roast meat products 以鲜(冻)畜禽肉或可食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后,配以食品辅料,经腌制(或不腌制)、酱制或卤制、包装(或不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肉制品。”对酱卤肉制品的定义,按照《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经查询,烧鸡不属于酱卤肉制品,不在《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认定标准和生产经营目录》中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目录内。
经查当事人称2024年10月11日生产4只烧鸡以每只30元出售2024年10月11日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上述烧鸡抽检当事人称销售给其2只2025年2月24日我局收到了其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西阳镇原味八珍熟食店当事人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日我局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烧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本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截至案发上述批次烧鸡共售2只当事人自称剩2只因卖不出下架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6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烧鸡工艺最后一步加糖熏制该工艺不符合酱卤肉制品质量通则术语和定义按照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查询烧鸡不属于酱卤肉制品不在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认定标准和生产经营目录中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加工制售烧鸡经检验日落黄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熏烧烤肉制品不得添加日落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构成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经营行为2025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32项鉴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没有证据证明造成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自称患有疾病家庭无固定收入案发后积极整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经营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500元罚款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处罚
1.没收60元
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