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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李刘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祖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HCMD36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兴隆乡果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5日申领了《营业执照》,于2018年11月16日申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大方县兴隆乡果木村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酒、百货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面积为35平方米。 2023年3月3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李刘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门正对墙壁的一排货柜上从下往上第五层右侧摆放有待销售的食品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5盒(生产厂家: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规格:96g,生产日期:20220927,保质期6个月,包装完好,已超过保质期)。 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后了解到,其在开展经营过程中于2022年12月6日从大方县福来百货配送中心购进了2件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进货单价为35元/件,12盒/件),已提供进货票据。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财务账,故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的销售情况和违法所得不能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同类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陈述的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的销售价格和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相近,故予以认定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的销售单价为4元/盒,故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4×5=20)。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后积极进行整改,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书中表明其设立了过期食品存放处,还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表示以后将会尽到对食品安全的谨慎义务,定期检查食品,对于过期食品,一律下架装于过期食品存放处进行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其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了“过期食品存放处”,并将清理出的过期食品置于其中进行处理,还建立并张贴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 本案对照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述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30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30日,收集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娃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30日,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进行扣押并送达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4月3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劲爽麻辣排骨面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4月3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4月3日,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4月3日,收集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4月6日,收集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设立过期食品存放处,并建立食品安全制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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