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希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AQDCX7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原金龙建材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明:当事人该废品回收站内有两台桥式起重机械,一台产品品种:电动桥式起重机,型号规格LH10T-22.95mA3,设备代码:419041095202100003,制造商: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开始安装,于2021年3月15日检验,下次检验日期是2023年3月14日;一台产品品种:电动桥式起重机,型号规格LH10T-22.95mA3,设备代码:419041095202100003,制造商: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开始安装,于2021年3月15日检验,下次检验日期是2023年3月14日;检查中,当事人供了上述两台电动桥式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及设备资料,但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台桥式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规定,当事人为上述通用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且上述通用桥式起重机处于正在使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该公司上述通用桥式起重机在《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代码4000项“起重机械”种类中代码为4110通用桥式起重机,当事人使用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关于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综上,当事人存在未进行定期检验而继续使用桥式起重机的行为,可确认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