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新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尉丽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7MA74R1986B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北街统建三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徽)市监罚〔2025〕34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了《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徽市 监询通[2025]26号)。执法人员对徽县新鲜水果店经营者蔚丽丽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对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徽县新鲜水果店,《检验报告》送达及经营场所检查情况没有异议。当事人供述编号为NO:XBJ25621227786630093的《检验报告》载明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香蕉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从刘魁龙果蔬快送购进的,购进了2件共40斤,购进价是一件85元。当事人抽检不合格香蕉卖出去了两件40斤,销售价是每斤4.5元,总共卖了1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该批次香蕉的供货票据及其证明文件。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抽检不合格香蕉货值金额是人民币
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所得是180元。
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8月1日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已建立并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对徽县新鲜水果店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1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8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68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1500.00元
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