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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康鹏饮用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鹏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352143080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会昌县麻州镇齐心村富坪背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5〕74号
因当事人会昌县康鹏饮用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桶装饮用水案,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宋小明、邓伟、刘德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会昌县康鹏饮用水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352143080N,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73310696,生产地址:会昌县麻州镇齐心村富坪背5号 ,食品类别:饮料(桶装水生产);法定代表人:马鹏飞,居民身份证号:362135197510115352,住址:会昌县周天镇桐岭寨子下2号 ,受委托人:钟伟顺 ,联系方式:15970063676,邮编:34260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7月23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汉仙岩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年7月20日)开展监督抽检,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计量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98;7; 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8538-2022(条款57);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GC0225-060110261)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食责改〔2025〕090401号)1份,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召回未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21桶、分析查找出现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原因,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会市监食稽查立告〔2025〕002号);2025年10月10日对受托人钟伟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至2025年10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对未销售的不合格桶装饮用水21桶进行了监督销毁,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按照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组织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启动召回,分析查找出现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原因并进行更换“活性炭过滤”,经我局2025年9月10日复核,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12日对该公司试生产的5桶饮用水进行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检验,经检验,结论符合标准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6月23日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汉仙岩天然饮用水”数量1107桶,生产成本2.20元/桶,批发售价3.00元/桶,分别销售给代理商合计1100桶(县城站400桶、周田站400桶、筠门岭300桶、含召回的21桶),另7桶由抽样人员带走并付费用140元,其中包含空桶的费用17元,上述合计货值3321元。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召回21桶未销售,实际销售1086桶,销售额3258元。销售额3258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限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分别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及全国12315平台,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未收到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开展监督抽检及现场检查事实情况的; 3、《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桶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产品生产记录》、《收款收据》、《产品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桶装水的生产数量、生产成本、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钟伟顺办理此事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7、《食品召回记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监督销毁照片2张,证明我局监督当事人销毁涉案不合格桶装水的事实; 8、执法人员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及全国12315平台当事人被投诉举报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未收到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捌元整(¥:325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伍拾捌元整(¥:37258)。
34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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