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源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凡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HJBEL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新盟村山头姜1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头政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
经查明,2024年03月07日上午,当事人台州市源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随意将废旧物品堆放在黄岩区头陀镇**村。本机关对该行为于03月07日10时23分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台黄头政责改通字〔2024〕第****号。2024年0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村,发现台州市源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现场仍旧堆放着其回收的废旧物品,当事人台州市源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堆放废旧物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6日在黄岩区头陀镇**村随意堆放废旧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堆放废旧物品的行为。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据《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账户:xxxx,账号: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人民政府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