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恒鑫德康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宗伟 | 注册资本:8.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D1Q3D39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镇紫街村143号附1、2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57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1月07日成立诊所,办有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8702950011015D2192),在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镇紫街村143号附1-2号的诊所开展门诊服务,对外店招为恒鑫德康诊所,于2025年08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0MAD1Q3D398,主营医疗服务;药品零售;诊所服务等,负责人:张宗伟。2025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你单位的经营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期情况。检查发现你单位诊所治疗室内查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失效医疗器械:1.复方半边莲注射液(生产批号240102,生产日期20240115,有效期至202506,规格每支装2ml,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836,生产企业名称: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现存数量17支;(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0.7x80TWLB)(注册号:国械注准20193141818,生产日期:20211025,生产批号:批C20211025,失效日期:20241024,规格型号:07(0.7x80TWLB),生产企业:上海康德莱集团),现存数量62支;(3)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0.9x35TWLB)(注册号:国械注准2019314152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019号,生产日期:20211210,生产批号:批20211210,失效日期:20241209,规格型号:0.9x35TWLB,生产企业: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现存数量19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失效医疗器械现场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复方半边莲注射液、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0.7x80TWLB)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0.9x35TWLB)的进货票据,后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复方半边莲注射液的进货票据。现查明,1.涉案复方半边莲注射液是你单位于2024年06月27日从重庆市洪元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规格2毫升*10支,该批购进了2盒,共20支,单价15元/盒,单支1.5元,进货金额30元,主要用于治疗上呼吸道感染,与针
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半边莲注射液两盒(剩余17支); 2.罚款5000元。 你单位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失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07 (0.7x80TWLB)62支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0.9x35TWLB)19支; 2、罚款3000元。 你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8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