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东京城先锋药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18XUB16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街南劝业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349号
经查:宁安市东京城先锋药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其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街南劝业楼营业场所内销售柜台上存放待销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产品批号:BJ68281、1盒;BJ68279、1盒,无法提供经营资质、销售票据,属于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32.00*2=6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图片、调查笔录、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对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产品批号:BJ68281、1盒;BJ68279、1盒,共2盒);1、罚款80000.00元。合计罚没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2
牡市监处罚﹝2023﹞237号
经查:宁安市东京城先锋药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其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街南劝业楼营业场所内销售柜台上存放待销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产品批号:BJ68281、1盒;BJ68279、1盒,无法提供经营资质、销售票据,属于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32.00*2=6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图片、调查笔录、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对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产品批号:BJ68281、1盒;BJ68279、1盒,共2盒);1、罚款150000.00元。合计罚没款1500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