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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卢建韦肉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建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03MA5PQG565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永福东大街16号悉尼阳光A4组团CK-2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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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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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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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北市监处罚〔2024〕341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油桃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被抽检批次的油桃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在钦州市钦北区小董市场批发店购进,总共购进了18斤,购进价为5.6元/kg,共50.4元。销售价为8元/kg。当事人未能出示购进该批油桃的进货票据和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相关联系方式,未能出示及查验该批次合格证明。抽检当天同批次的油桃除抽检需要的6.6斤(3.3kg),被抽检前已有8斤卖给客人,有3.4斤已经在当天被当事人员工食用完了,销售价格和抽检购买的价格一样,都是8元/kg,该店没有另外购进同批次的油桃。综合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为5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4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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