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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时星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615RQL7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号8-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号8-6,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时星阁心语美学美肌SPA,于2025年8月发布团购项目舒*水润桃花肌*面部抗衰轻养之旅,标题中使用抗衰字样作为广告宣传,项目详情页面显示:服务功效补水保湿、服务流程使用产品瑞亦舒。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该项目在美团平台显示:项目价格199.5元、年售1,实际核销单数未知。经查,当事人用于上述团购项目的产品名为瑞亦舒神经酰胺焕活精华液,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明,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5088215,备案日期:2025-06-09,备案人:科玛芳泽医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功效宣称:11保湿,功效评价结论:瑞亦舒神经酰胺焕活精华液具有保湿功效。故当事人发布的团购项目舒*水润桃花肌*面部抗衰轻养之旅使用产品并无抗衰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权威性证据证明其抗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经询问,当事人称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与厂家沟通,以为其具有抗衰功效,所以才在发布团购项目时使用抗衰字样。上述团购页面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行编辑上传,未产生制作、发布费用,故当事人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购进化妆品瑞亦舒神经酰胺焕活精华液10瓶,购进时为透明塑料盒包装,包装盒上印制生产日期2025/08/05,生产日期正下方印制日期2028/08/05,现部分印字脱落无法辨识。盒内10瓶产品瓶身均标注:瑞亦舒神经酰胺焕活精华液、净含量10mL,未标注备案人科玛芳泽医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使用期限。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备案信息、检测报告及购进订单,无法提供其他外包装、标签信息或说明书。经执法人员2025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指出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整改,下架了该团购项目并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rdqu
5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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