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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宾宾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MABXQCQ15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白洋镇善溪冲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2-17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9
2022-03-09
(2022)鄂05民终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吉兴船务有限公司、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30
2021-10-08
(2021)鄂0583民初15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8215.56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2-15
(2020)鄂0591民初1178号
保险纠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96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4
2020-11-24
(2020)鄂0582民初14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2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23
2020-11-04
(2020)鄂1087民初9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梁**、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776.45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23
2020-05-29
(2020)鄂05民终401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23
2019-11-20
(2019)鄂0591民初1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5-28
2020-04-24
(2020)鄂05民终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5-28
2019-11-20
(2019)鄂0591民初1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6号
2025年1月1日,宜昌蓝天气体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供销合同,就当事人向宜昌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提供丙烷、氧气、液态二氧化碳、乙炔等多种工业用气达成供销协议。2026年1月1日宜昌蓝天气体有限公司中标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类气体采购项目,并签订购销合同书,其中包含工业氧、乙炔、氮气、液态二氧化碳等多种气体的采购事项标准。中标后宜昌蓝天气体有限公司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液态二氧化碳的采购订单交由当事人供货,并要求当事人运往指定地点。当事人依照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二氧化碳气体采购订单,安排司机毛秤芳、押运员李军等专员负责车辆鄂E78867的液态二氧化碳气体运输工作,指定送往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兴山片区的刘草坡化工厂、白沙河化工厂。当事人持有《道路运输证》使用鄂E78867罐车运输气体,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货车,吨(座)位为15.09吨。该车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使用单位: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设备类型:移动式压力容器,设备类别(品种):汽车罐车(单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备案使用单位: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低温液体运输车,单位内编码:鄂E7886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鄂E78867,所有人: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从宜都皓晨低碳有限公司装载15吨液态二氧化碳气体运回兴山县,于当晚抵达兴山县昭君镇将罐车鄂E78867停靠至西头停车场,待接到刘草坡化工厂或白沙河化工厂供货通知后前往卸货。该罐车停靠期间,当事人未安排专人看管,未定时检查车辆安全。直至2026年5月21日晚鄂E78867罐车发生泄漏,当事人司机毛秤芳于当日19:30左右赶往现场处理,发现该罐车尾部处泄露状态,后尝试手动关闭漏气阀门,完成操作后该罐车仍处泄露状态,未消除隐患。当事人司机毛秤芳将该罐车驶离昭君镇西头停车场,后运往刘草坡化工厂卸货。到达刘草坡化工厂时该罐车仍处泄露状态,于5月22日02:55时完成卸货。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罐车鄂E78867运输液态二氧化碳气体发生泄漏后,未及时消除隐患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高新市监处罚﹝2026﹞4号
具体事实如下:1.出厂编号为090240814的气瓶,其产权隶属于其他充装单位,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2.出厂编号为010100812的气瓶虽为当事人自有产权,但在充装时处于停用状态,属于不应充装的休眠气瓶。当事人充装的未办理本单位使用登记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的气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条第5项“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要求,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
23000.00元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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