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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石塘晓杭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以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7GU2RF8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林石北路63号(上马广场15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3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8日成立,从事食品销售。2025年1月,当事人于某街头小贩处购进鼓员香蛋黄桃酥(品名:蛋黄桃酥、产品标准号:GB/T2097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6048111968、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正面或侧面喷码、保质期:270天、生产厂家:瑞昌市溢香农产品有限公司、未标生产日期)10袋,购进价格为每袋8元。上述蛋黄桃酥每袋净含量375g,有固定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至同年8月21日案发,该产品已售出9袋,售价为每袋9元,共计销售额为81元。
(一)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可以酌情从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1元;3.没收鼓员香蛋黄桃酥1袋。(二)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合并以上二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1元;4.没收鼓员香蛋黄桃酥1袋。
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