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2MA5P4PTK7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88号金地时代广场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3
(2022)桂0602民初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3
(2022)桂0602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1
(2021)桂0602民初5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1
(2021)桂0602民初4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
2021-12-21
(2021)桂0602民初4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6
2021-12-21
(2021)桂0602民初4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22
2022-03-11
(2022)桂0602民初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1-22
2022-03-11
(2022)桂0602民初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01
2021-12-22
(2021)桂0602民初4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01
2021-12-22
(2021)桂0602民初4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0-01
2021-12-22
(2021)桂0602民初4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0-01
2021-12-22
(2021)桂0602民初4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0-01
2022-01-07
(2021)桂0602民初5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01
2022-01-07
(2021)桂0602民初5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0-01
2022-01-07
(2021)桂0602民初5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10-01
2022-01-07
(2021)桂0602民初5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防城港永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港口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市监处罚〔2023〕242号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对购进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壹元伍角壹分(¥81.51);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