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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百花寨私房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吉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3MABQAGQT1W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船山小区第五栋一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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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3〕157号
2023年4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者陈述,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27日营业额达8000元,无库存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9230372863,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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