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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成英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官梅花注册资本:3.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4MA7543EQ6U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刚察县北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刚市监罚﹝2024﹞21号
2024年8月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对位于刚察县北大街官梅花经营的刚察县成英蔬菜店内销售的黄瓜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由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编号为№:SBJ2463000080023121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样物品黄瓜的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需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2
刚市监罚﹝2024﹞07号
2024年4月19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刚察县北大街官梅花经营的刚察县成英蔬菜店内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5月15日,收到由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BJ24632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样物品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需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3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8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4
北刚察市监案字〔2023〕3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36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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