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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高永凤烟酒个体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永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F3CXD7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63附11号[遵义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1027号
经查,当事人购进“贵州茅台集团1935红色圣地”酒(53%vol,500ml)5件,每件6瓶,共30瓶,共付2800元。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时使用现金购买,未履行进货查验,后续供应者已无法联系,因此不能提供进货相关资料。购进产品中,4件(24瓶)由消费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3500元。剩余1件中,当事人陈述4瓶店内负责人自己喝了,剩下2瓶即为我局2024年7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2瓶。 现场检查的2瓶“贵州茅台集团1935红色圣地”包装印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及第33类第29706730号注册商标图案。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现场发现的2瓶产品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我局提供产品辨认(鉴定)表及注册商标相关资料,确认上述2瓶“贵州茅台集团1935红色圣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第33类第29706730号)的产品。 2024年8月5日,我局再次去往当事人处,发现现场已无“贵州茅台集团1935红色圣地”酒,当事人陈述已与消费者自行协商,并已将产品销毁。 因当事人已将产品销毁,消费者退回产品无法鉴定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不能确定违法所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第33类第29706730号)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0元,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预包装备案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5.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授权书、第33类第29706730号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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