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胜和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928MAEK47TU1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王称固乡文王路西150米路南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濮县市监处罚〔2026〕62号
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EK47TU1F;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09280166610,在有效期内。2026年1月7日我局收到关于 濮阳县胜和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0:CS202507117的检验报告,经抽检检验,检验项目:克百威,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等4项。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N0:CS202507117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濮阳县胜和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店内,该店负责人陈玉梅当场查看并签收了检验报告,并对抽检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编号:N0:CS202507117的检验报告的同时现场检查该店产品名称:龙眼,现场检查陈玉梅说抽检那天龙眼是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一个市场摊位购买的,共购进了11kg,购进价格13.636元/公斤,销售价格19.8元/公斤抽检人员买走5.13kg,共销售金额101.57元。剩余送给家里亲戚吃了,现场检查该店龙眼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
该店经营者陈玉梅全程陪同现场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 / 第二款,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主要有以下证据: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
2、现场笔录
3、现场照片
4、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均为复印件。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1.57元
5000.00元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