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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迈秆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小根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MA390QUD9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上饶茶亭工业园)通瑞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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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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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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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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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马家柚月饼在标签上标注“马家柚月饼。净含量80g。配料:莲子、马家柚、小麦粉、饮用水、麦芽糖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鲜鸡蛋、食用盐、复配酸度调节剂、复配乳化增稠剂、复配防腐剂”。当事人生产马家柚月饼时实际投入配料为“糕点粉、糖浆、花生油、碱水、吉士粉、丙酸钙、马家柚馅料”,在生产的马家柚成品月饼上未根据实际投入配料进行标注,未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571元,并处33571元罚款,合计罚没款67142元,上缴国库。
33571.00元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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