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宪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MA1BDW648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99号一层、地下一层1B-012-013店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9
(2025)黑01民终7682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建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4〕119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本局认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查验了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沃柑的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并留存了进货单据,该行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建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采用了一般适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2
哈里市监处罚〔2023〕749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查验了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油菜的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并留存了进货单据,该行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建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采用了一般适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3
哈里市监处罚〔2023〕750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本局认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大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查验了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长大葱的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并留存了进货单据,该行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采用了一般适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4
哈里市监处罚〔2023〕748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本局认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皇冠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查验了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皇冠梨的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并留存了进货单据,该行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建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采用了一般适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5
哈里市监处罚﹝2023﹞565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本局认为,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建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本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采用了一般适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爱建分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75.42元。
0.00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