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光瑞猪肉销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2MA5YUPLQ5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2号红豆综合市场负三层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2号红豆综合市场负三层16号从事猪肉销售经营活动至今。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从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石龙村一不知名农户处购进一头生猪(生猪重量130、购进价格18元,无往来凭证),购进后当日当事人将该头生猪送到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宰杀。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宰杀后的猪肉(含猪肝,97.5)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处,当事人进行对外销售。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2号红豆综合市场负三层16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猪肉、猪肝分别随机抽样2.5(其中备样1.2)和2(其中备样1),样品由抽检人员分别以26元和12元的价格进行购买,共计货值金额89元(2.5*26元+2*12元),检样送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备样存放于该研究院内。2023年9月21日,该研究院分别出具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抽样单编号2350000065085566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抽样单编号23500000650855663),其结果说明均为;检出兽药残留严重超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上述2份《报告情况表》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猪肉、猪肝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2023-03090067;和;№:2023-03090060;,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将2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01500085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830)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056224394》。该批次猪肉已于2023年8月31日当日销售完毕,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生猪时未索取相关票据,在销售过程中未做销售记录,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关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减轻;(00100501)等级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