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叶青副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CB1BG5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苍南县藻溪镇菜场街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469号
2025年5月19日,我局藻溪所执法人员依法向位于苍南县藻溪镇某某街15号的苍南县某某副食品经营部送达由浙江某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被抽检的荷兰豆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该报告中抽检的荷兰豆系该单位销售的,并当场表示对以上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与上述抽检同批次的荷兰豆,当事人表示该批次荷兰豆已全部售出,且无法提供该批次荷兰豆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台账。当事人经常场所20平方米,该批次荷兰豆销售金额100元,为现金支付,无法联系买家。
当事人苍南县某某副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