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贸源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张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881MA2WFNEE8N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宁国市南山街道千亩村河边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64号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产品真伪鉴别工作人员辨认,在当事人货架发现的4瓶“古5”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生产批号:2024-05-22100200513:260304。4瓶“古8”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精度:42%vol,净含量:425ml,生产批号:2024-05-13100014113:36602。4瓶“献礼”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生产批号:2024-09-07100201914:490701。共12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构于2025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辨认结果告知书》(宁市监辨告〔2025〕1-64号),告知当事人如果对鉴别辨认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案中当事人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中的鉴别结论无异议。另查明:我局在调查宁国市小刘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过程中,宁国市小刘超市经营者称其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品为宁国市贸源商行提供,通过对宁国市贸源商行经营者王张亮的询问,宁国市贸源商行经营者王张亮承认了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辨认结果告知书》(宁市监辨告〔2025〕1-64号),告知当事人如果对鉴别辨认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案中当事人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中的鉴别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无法提供其涉案侵权商品的进货渠道。当事人涉案白酒,有4瓶“古5”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生产批号:2024-05-22100200513:260304,售价380元/箱(共四瓶)。4瓶“古8”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精度:42%vol,净含量:425ml,生产批号:2024-05-13100014113:36602,售价780元/箱(共四瓶)。4瓶“献礼”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生产批号:2024-09-07100201914:490701,售价270元/箱(共四瓶)。共12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结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当事人的陈述,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1430元(4瓶×95元/瓶+4瓶×195元/瓶+4瓶×67.5元/瓶)。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仟捌佰陆拾元。
2860.00元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