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知渝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逯家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7AKM67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坦路165号张家湾科技孵化大楼9层1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坦路165号张家湾科技孵化大楼9层136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地经营。 经查明,涉案天猫店铺“泊伊芬教育旗舰店”为当事人开设,当事人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湖西财富广场B13-1”有经营点,但其主要于该网店开展经营活动。因经营需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将网络店铺地址及营业执照均变更至我局辖区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涉案网店上架了名称为“【论文 加急】硕士开题MBA博士MPA/MEM本科毕业查重报告服务”、“【论文 加急】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MPA开题MBA毕业lun文查重报告”、“【论文 保密 加急】函授专科本科硕士MBA/MPA计算机查重检测服务”、“【论文 加急】本科成人硕士MPA开题博士毕业综述MBA检测报告服务”等商品服务链接,上述商品实际是当事人为吸引有论文代写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学术论文代写服务。 另查明,上述商品链接的消费群体主要是有论文代写需求的大学生、有职称评定要求的社会人士。当事人于涉案网店上架名称为“招聘代写写手标书老师文案”的商品链接吸引兼职或专职写手,组建了名为“写手大师01群”的微信写手群,群内写手约1300人(当事人招聘写手时,未核验写手的姓名、学历等身份信息,群内仅有写手的微信昵称,具体写手信息无法核实)。消费者于涉案网店下单后,当事人客服会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消费者,了解消费者论文代写需求,如(用途、学历、专业、查重率等),再将该笔订单信息发布至“写手大师01群”内等待写手接单。写手接单后,当事人会组建消费者、客服、写手的三人微信群,在该群内进行论文代写的后续服务,并交割论文的初稿、定稿等。该笔订单完结后,公司再通过员工结算写手稿费。 为证明真实性,办案人员调取了微信昵称为“SunDelia”的消费者于2025年9月25日19时19分在当事人涉案网店下单了标称为“【论文 加急】硕士开题MBA博士MPA/MEM本科毕业查重报告服务”的商品链接,由微信昵称为“刘旭文@武汉知渝文化有限公司”的写手在当事人组建的微信群中完成了论文代写服务,并于该群进行论文交割,并由公司员工孙涛完成论文稿费的结算。 当事人除法定代表人逯家振外,另有股东及监事(徐腾)1人、普通员工(孙涛、韦天浩、李媛媛、高凡)4人,参与该店铺的经营活动。逯家振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及管理,徐腾负责涉案网店推流,韦天浩、李媛媛、高凡负责网店客服接待及售后事项,孙涛负责写手的稿费结算。员工的工资结算为底薪加提成形式,员工不负责具体的论文写作,仅负责联系对接消费者与写手、以及为写手进行稿费结算。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公司员工名单、员工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证明其员工身份及分工情况。 当事人在涉案网店经营上述商品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10月12日,实际成交的订单数量为579单,经营额共计477628元。 另查明,2025年5月22日至案发,当事人于涉案网店上架了名称为“【论文 加急】硕士开题MBA博士MPA/MEM本科毕业查重报告服务”、“【论文 加急】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MPA开题MBA毕业lun文查重报告”、“【论文 保密 加急】函授专科本科硕士MBA/MPA计算机查重检测服务”、“【论文 加急】本科成人硕士MPA开题博士毕业综述MBA检测报告服务”等商品链接,并于商品详情页面中突出标注“毕业论文”、“严格保密”、“与学校查重结果一致”、“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快速 权威 专业”等图文。当事人制作并发布上述商品宣传内容,通过突出标示“毕业”、“论文”、“查重”、“本科”、“硕士”等字眼,明示或者暗示其能够提供学术论文代写服务。 上述商品宣传页面的内容和排版,部分系当事人自行制作、部分系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并于天猫店铺“泊伊芬教育旗舰店”内以商品详情页面的形式发布,当事人既为广告主,又为广告的制作者与发布者。由于制作时间较久、费用较少,故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发布上述宣传页面的费用及制作方的联系方式,宣传费用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经营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2700元。 针对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272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所有违法行为,并给予274700元的行政处罚。
2747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1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