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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胡厂全超冷冻制品销售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晏全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DWMQ9X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农贸市场南0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果蔬、生鲜及冷冻制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并已领取营业执照。2025年3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开放式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煜杰食品厂生产的“馨竹园?”凤尾糯米笋15袋,产品包装标注信息有生产许可证号:SC10935043000492,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9日,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另有标称福建省建宁县翠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翠源?”野山脆笋10袋,产品包装标注信息有净含量300g,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935043000222,生产日期:2025/01/10合格,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种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及购货票据。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5〕1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标称长宁县金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竹海村姑?”泡椒笋尖5袋,产品包装标注信息有净含量:20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1152400019,生产日期:2024/08/24,保质期:10个月(常温);另有标称华容县海露酱菜厂生产的“海露?”农家泡菜9袋,其包装标注信息有品名:泡缸豆,净含量:3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43062305221,生产日期:2025/1/12,保质期:10个月,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上述2种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及购货时的相关票据。 据当事人述称,上述两种涉案食品均是由荆州市沙市区两湖市场某食品超市配送上门,其中“竹海村姑?”泡椒笋尖共购进1件(17袋/件),购货单件为1.5元/袋,购货金额为25.5元;“海露?”农家泡菜购进1件(30袋/件),购货单价为4.4元/袋,购货金额为13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未保存购货时的相关票据,尔后,当事人将上述两种食品投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其中“竹海村姑?”泡椒笋尖销售单价为2元/袋,“海露?”农家泡菜销售单价为5元/袋。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上述两种涉案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量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1之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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