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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奕辰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07948585349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平凉城西路巨星梅苑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5
(2022)甘0822民初8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灵台县人民法院
2
2022-06-15
(2022)甘0822民初8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
灵台县人民法院
3
2020-04-16
(2020)甘0802民初1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20
2022-06-20
(2022)甘0822民初8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851.2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2
2020-05-08
(2020)甘0802民初1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崆)市监罚﹝2024﹞155号
经查,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分别管理玄鹤新城A、B区、巨星梅苑、大修厂家属院(包括甘沟路小区),公司收费的项目为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代收水电费及垃圾处理费,其中玄鹤A区及巨星梅苑收取楼道电费,楼道电费收费标准为玄鹤A区多层住户1元/月,高层住户1.5元/月;巨星梅苑多层住户2元/月。依据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明确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严禁单独收取或与电费捆绑收取。”的规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号)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汽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及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23]244号)第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及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取公摊电费的行为。按照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1月-2024年4月楼道电费收取明细,巨星公司向住户收取楼道灯费情况如下:玄鹤A区多层住户共计450户楼道灯费共计5400元;玄鹤A区高层住户共计1027户楼道灯费共计18486元;巨星梅苑多层住户共计1241户楼道灯费共计29784元。巨星公司2022年1月-2024年4月向2718住户收取楼道灯费共计53670元。
处以多收价款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53670元。
53670.00元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2
平崆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0号
该小区(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给予平凉巨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
10000.00元
崆峒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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