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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达霖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霖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4MA1ATEN86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大通河乡永明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辽0213民初586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达霖食品有限公司
张**,李**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达霖食品有限公司
孔丽茹;河北道德尚商贸有限公司;孔丽娜;王家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饶河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0
(2025)辽0213民初586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达霖食品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河市监处罚﹝2023﹞83号
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编号:黑市监省检字〔2023〕07114213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370281411234711)和《检验报告》(STSP2023-2309-082183)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为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蒜蓉辣酱(辣椒酱)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2023年9月1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情况、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记录情况的事实;   6、照片4张,证明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产品的《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销售台账》《贮存、运输、交付控制记录》《贮存、保管、领用出库记录(食品添加剂类)》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数量、销售去向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的事实; 8、《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蒜蓉辣酱(辣椒酱)生产销售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产品的事实;1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复检《检验报告》(202311009172)1份,证明复检结论不合格的事实;11、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饶市监食协查〔2023〕1号,证明我局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的事实;12、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蒜蓉辣酱(辣椒酱)进货情况进行协助调查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核查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没款共计20264元。
20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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