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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忠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932EW1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牟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牟罚决字〔2025〕第000081号
当事人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于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余姚市牟山镇牟山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至2025年12月15日现场勘测,当事人共非法占用牟山村集体土地1块共计482平方米。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中,搭建了占地面积为482平方米的温室大棚,且棚内地面已经水泥硬化。经套合余姚市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土地为水田281平方米,农村道路141平方米、沟渠60平方米。上述地块勘测定界坐标套合《余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余姚市牟山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总面积482平方米,不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其中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482平方米部分,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82平方米牟山村集体所有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482平方米土地上面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棚内硬化的水泥地;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伍拾元整(¥13050.00)
13050.00元
余姚市牟山镇人民政府
2026-01-22
2
余农林罚决字〔2023〕第000010号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安发〔2023〕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6日在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进行了初级水产品监督抽样检查,现场抽取当事人1号塘中华鳖(甲鱼)样品1份,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舟山)进行检测。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舟山)于2023年5月1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230157),报告显示,当事人抽检的中华鳖(甲鱼)检测出五氯酚钠化合物,该化合物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公告中禁用其他化合物,检验值为15.2μg/kg,与判定标准值小于1.0μg/kg比较,检测结果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中华鳖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展开进一步调查。于5月26日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并现场询问了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复检,当事人现场表态没有异议且不需要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了该场的生产仓库、三项记录、生产环境及周边,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了当事人1号塘涉嫌五氯酚钠化合物残留超标的存留约15公斤20只甲鱼。于5月27日、6月12日、7月27日,当事人先后接受了执法人员调查问询,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3份,调查了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涉嫌违法行为相关情节和事实。在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五天后,当事人仍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确认了当事人对检测结果的认同。查封扣押期间,当事人主动接受调查,提供了1号塘中华鳖(甲鱼)苗种购进相关情况,苗种货值28600元,积极配合查找五氯酚钠残留超标原因,主动自愿要求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实施清塘起池销毁塘内存量中华鳖(甲鱼),避免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当事人于6月13日对1号塘清塘起池,共起池重量14.5公斤数量20只中华鳖(甲鱼),本机关予以扣押封存并于6月14日委托余姚市悟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完成无害化处理。为进一步调查禁用化合物五氯酚钠来源,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1号塘水样、底泥样和中华鳖(甲鱼)样进行五氯酚钠抽检检测。根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显示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经营者:杜忠良,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水产养殖;餐饮服务等。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勘验)及笔录、询问笔录,在当事人生产仓库中未发现五氯酚钠及类似物质,三项记录中也未发现五氯酚钠及类似物质相关记录,三项记录中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五氯酚钠及类似物质的相关记录,也未发现当事人主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其他化合物(五氯酚钠)从事养殖生产情况,同时通过三项记录及问询笔录,确认了当事人生产养殖中华鳖(甲鱼)未对外上市销售,但是通过钓中华鳖(甲鱼)烧烤捆绑销售按人头收费方式获取了一定经营收入,部分中华鳖(甲鱼)已被销售食用,部分中华鳖(甲鱼)还通过供餐饮使用、送亲友等渠道被食用,无法排除部分中华鳖(甲鱼)被人偷盗食用、逃逸至该中心外面环境,已经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后果。 ? ? 现查明,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舟山)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230157)、宁波渔业检验监测与疾病防控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G23089)以及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字(委)检NY2023第051号、国字(委)检NY2023第052号),认定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1号塘中华鳖(甲鱼)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其他化合物(五氯酚钠)。同时鉴于五氯酚钠在生物体不易降解的特性,五氯酚钠来自中华鳖(甲鱼)苗种购买单位或是外来甲鱼等不明原因也存在可能,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1号塘中华鳖(甲鱼)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其他化合物(五氯酚钠)来源虽不明,且无证据显示当事人主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其他化合物(五氯酚钠)从事养殖生产,但是,当事人无法排除自身故意和过失,并通过钓中华鳖(甲鱼)烧烤捆绑销售按人头收费方式获取了一定经营收入,部分中华鳖(甲鱼)已被销售食用,部分中华鳖(甲鱼)还通过供餐饮使用、送亲友等渠道被食用,无法排除部分中华鳖(甲鱼)被人偷盗食用、逃逸至该中心外面环境,已经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由此,我们认为余姚市牟山湖垂钓中心(经营者杜忠良)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农产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违法行为。
1、其他;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3、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
8500.00元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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