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志英 | 注册资本:10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7MA0PXC1B9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纸塑制品产业园9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8
(2022)内2527民初8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
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
2022-10-18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
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3
2022-08-02
(2022)内2527民初8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
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4
2022-08-02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
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5
2022-07-26
(2022)内2527民初8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
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6
2022-07-26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
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应急罚﹝2024﹞1号
2024年3月7日,太仆寺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雨泉节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3项安全隐患,其中1项涉及行政处罚:在厂房内挖掘消防水池,未与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