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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国芬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668914136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金佛社区十七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渝0103民初13011号
票据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云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2
(2024)渝0105民初38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9
(2024)渝0153民初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3
(2022)渝0112民初39408号
票据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石岑岗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5
(2023)渝0153民初3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6
2023-02-02
(2022)渝0112民初39408号
票据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石岑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7
(2025)渝0103民初13011号
票据纠纷
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8
票据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云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17-04-13
(2016)渝0153民初4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姜**
裁判文书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4
2016-08-28
(2016)渝0153民初4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5
2015-09-05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县正乾建材有限公司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6
2024-02-01
(2024)渝87民终832号
票据纠纷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01
2023-06-07
(2023)渝0153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0-25
2017-03-10
(2016)渝0153民初4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双赞建材有限公司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04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5-06
2016-05-06
(2016)渝05民终3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县正乾建材有限公司与陈**、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4-08
2016-04-08
(2016)渝0153民初1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县正乾建材有限公司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1-07
2016-01-07
(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9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周**、荣昌县正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411.47元
民事案件
7
2015-12-07
2015-12-07
(2015)荣法民初字第039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荣昌县正乾建材有限公司与姜**、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15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双河街道金佛社区十七组;法定代表人:艾国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8914136E;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煤矸石砖、烧结空心砖、保温砖、多孔砖。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员工马康华正在操作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为14BD52783、设备代码:5110330092024G8029、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500(kg))从事生产作业。上述叉车为当事人所有,并于2026年2月24日开始使用,截至2026年3月17日,该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荣昌市监特令2026年第4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以下措施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该叉车;2、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4、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及时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6]第63号),决定对涉案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26年3月30日出具的上述叉车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经本局执法人员复查,上述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的规定,当日我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6]第24号)决定对涉案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解除查封的强制措施。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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