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额敏县庄汇日杂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230771011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中心路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新4221民初3609号
租赁合同纠纷
额敏县庄汇日杂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额市监处罚(2025)85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9日从浏阳市瑞丰花炮厂购进浏阳特装大地红。(产品级别:C级,单个药量:0.05g,总药量:46g,数量:920个,货号:HQ01,规格:4.3×7.3×63cm,生产日期:2024.04)400箱,每箱24挂,总计是9600挂,购进价为108元/箱,市场批发价195元/箱。2024年12月25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额敏县庄汇日杂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浏阳市瑞丰花炮厂生产,规格:4.3×7.3×63cm,生产日期2024年4月,抽样基数9600挂)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X-J-QG03556)结论为“经检验,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00箱×195元/箱=78000元。当事人未对外售出,无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78000元。
78000.00元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