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华哥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利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PA23N8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江湾苑6幢S50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安宁百事可乐总代理处购进康师傅“果缤纷”金橙凤梨味饮料1件(450ML/瓶×12/件),生产日期:2022年9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2023年10月份从安宁百事可乐总代理处共购进康师傅“果缤纷”金橙凤梨味饮料1件(450ML/瓶×12/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2月19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14瓶,剩余10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被我局扣押。每瓶购进价3元,销售价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无法查实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只能证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1瓶(生产日期:2022年9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给投诉人,故货值金额为44元,违法所得为1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康师傅“果缤纷”金橙凤梨味饮料10瓶(45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正(¥1.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元正(¥5001.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