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人和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泽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MA19JFN7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鹤岗市南山区39委人和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医保处字﹝2025﹞第47号
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超量开药
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并处以1.5倍罚款
402404.18元
鹤岗市医疗保障局
2026-01-23
2
鹤环罚﹝2025﹞03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的《关于移交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按照异地非现场交叉巡查转交问题清单,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线索企业进行核查,此单位2025年至今产生感染性废物653kg,损伤性废物258kg,通过国家危废信息系统查询发现鹤岗人和医院未制定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的《关于移交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按照异地非现场交叉巡查转交问题清单,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线索企业进行核查,此单位2025年至今产生感染性废物653kg,损伤性废物258kg,通过国家危废信息系统查询发现鹤岗人和医院未制定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裁量基准:(1)情节:未申报数量(危废):不足1吨,未申报种类:1种;(2)修正基准:①经济承受度(小型);②补救措施(无);③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3)修正金额:壹拾万肆仟元整(¥104000元整)。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104000元整)。
104000.00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3
鹤环罚﹝2025﹞032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的《关于移交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按照异地非现场交叉巡查转交问题清单,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线索企业进行核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查询发现鹤岗人和医院在填报2024年执行报告时,误将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监测报告上传,数据不符,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的《关于移交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按照异地非现场交叉巡查转交问题清单,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线索企业进行核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查询发现鹤岗人和医院在填报2024年执行报告时,误将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监测报告上传,数据不符,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裁量基准:(1)情节: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②作假数据:3个及以上;(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3)修正基准:①经济承受度(小型);②补救措施(无);③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4)修正金额:玖仟元整(¥9000元整)。罚款金额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9000.00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4
鹤医保罚决字﹝2025﹞第2号
1.过度检查 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并处以一倍罚款
54329.29元
鹤岗市医疗保障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