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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过门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2078635727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刘官畔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4)陕08民终5639号
劳动争议
张**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30
(2024)陕08民终1728号
劳动争议
郭**,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3-24
(2024)陕08民终616号
劳动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白**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1-29
(2024)陕0822民初199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尹**
府谷县人民法院
5
2024-01-29
(2024)陕0822民初340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苏**
府谷县人民法院
6
2024-01-28
(2024)陕0822民初376号
劳动争议
苏**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府谷县人民法院
7
2024-01-25
(2024)陕08民终331号
劳动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白**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1-22
(2024)陕08民终333号
劳动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8-30
(2023)陕0822民初2554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白**
府谷县人民法院
10
2023-08-30
(2023)陕0822民初2556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周**
府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1
2024-06-11
(2024)陕0822民初1530号
劳动争议
张**与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22
2024-01-23
(2024)陕08民终333号
劳动争议
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29
2024-01-29
(2024)陕0822民初376号
劳动争议
苏**与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9-15
2023-08-30
(2023)陕0822民初2558号
劳动争议
白**、陕西三江能源合金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稽罚〔2025〕17号
(一)少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你单位在“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列支不属于本企业车辆的保险费并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7.79元,2023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89元,2024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90.19元;你单位在2022年7月第85号凭证“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中列支不属于本企业车辆的维修费并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7.81元; 三年合计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96.68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2022年-2024年列支不属于本企业车辆的保险费并抵扣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证据2:2022年7月第85号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证据3:企业情况说明。(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的同时,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8元;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54元;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1元。以上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83元。(三)少缴教育费附加根据《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及《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3.67元;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5.53元;2024年少缴教育费附加5.71元。以上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44.90元。 (四)少缴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及《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3〕13号)第三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9.11元;2023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7.02元;2024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80元。以上合计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9.93元。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790.93元。
1790.93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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