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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慧斐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5MA9FEBHE6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确烟处﹝2025﹞第32号
2025年03月26日09时38分,确山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李云志(16170552017),杨舒辉(16170552028)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街(门头:凯玛特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玉溪(软)11条、黄金叶(黄金细支)3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双喜(莲香)2条、黄金叶(商鼎)2条、黄金叶(炫尚)2条、黄金叶(乐途)2条、贵烟(跨越)4条、黄金叶(爱尚)3条、芙蓉王(硬)6条、天子(金)2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云烟(软珍品)1条,合计15个品种45条。现场负责人陈慧斐(即法定代表人)对清点结果认可。经检查,该批卷烟的卷烟防伪代码下码为:****************,且该批卷烟32位码与当事人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经营卷烟代码:ZHMD411725201224不符,经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真品卷烟。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负责人陈慧斐(即法定代表人)在案发现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11725201224,客户代码:ZHMD411725201224,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7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未对现场(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和负责人陈慧斐的人身、财物造成侵害。 经调查,当事人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11725201224,该批卷烟是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的负责人陈慧斐(即法定代表人)从别处购进,用于店内销售,无有效的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2025年3月26日由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了真伪鉴别检验,并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ZMD-WJ2503071),检验结论为玉溪(软)11条、黄金叶(黄金细支)3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双喜(莲香)2条、黄金叶(商鼎)2条、黄金叶(炫尚)2条、黄金叶(乐途)2条、贵烟(跨越)4条、黄金叶(爱尚)3条、芙蓉王(硬)6条、天子(金)2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云烟(软珍品)1条,合计15个品种4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我局于2025年4月2日收到鉴别检验报告及返还样品。当事人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适用条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000元以上的;裁量阶次:较重;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不超过10%的罚款”,我局认定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的违法行为为较重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法定代表人陈慧斐签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法定代表人陈慧斐)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 对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处以进货总额9360.00元9.5%的罚款,计889.20元(捌佰捌拾玖元贰角); 涉案物品处理情况:退还确山县李新店镇凯玛特生活超市因卷烟鉴别检验留样、损耗所产生的费用586元(伍佰捌拾陆元整),涉案真品卷烟15个品种42条予以发还。
889.20元
确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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