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国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0Y40RP6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长白山旅游商品一条街住宅小区1幢1-2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吉0281民初15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4
(2025)吉0281民初15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4
2024-05-22
(2024)吉02民终1642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5-21
(2024)吉02民终12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4-16
(2024)吉02民终757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2-21
(2024)吉0281民初309号
不当得利纠纷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李**
蛟河市人民法院
8
2023-12-27
(2023)吉0281民初27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9
2023-12-18
(2023)吉0281民初278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吉林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10
2023-12-12
(2023)吉0281民初27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3
2024-05-22
(2024)吉02民终1642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秦*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1
2023-09-18
(2023)吉0281民初203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姜*、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8-25
2023-07-27
(2023)吉0281民初1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家和五金商店、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43.6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8-25
2023-07-28
(2023)吉0281民初1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家和五金商店、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8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4-20
2023-04-18
(2023)吉7602执18号
合同纠纷
胡**、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3-02-27
2023-02-17
(2023)吉0191民初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天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7-29
2022-07-20
(2022)吉02民终881号
合同纠纷
桦甸市直通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28
2021-01-27
(2021)吉0281民初47号
劳动争议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5-06
2021-04-27
(2021)吉02民终1011号
劳动争议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30
2021-03-10
(2021)吉0281财保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桦甸市直通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与蛟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788320.6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价罚字﹝2025﹞2号
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日起仍按照蛟发改字〔2023〕75号文件收取燃气费,居民用户以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以5.4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天然气,2024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蛟市市监价责改【2024】1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蛟市市监价责退【2024】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执行蛟发改字〔2024〕113号文件,并在15日内退还309户居民用户超标准收取的气价款12460.12元,退还4户非居民用户超标准收取的气价款274.48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开展多收气价退款工作,仍按照废止的蛟发改字〔2023〕75号文件收取燃气费。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向1367户居民以5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天然气59455立方米,向35户非居民以5.4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天然气8305.58立方米,按照蛟发改字〔2024〕113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户超出定价标准0.7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0.274元/立方米,超收金额共计46272.4289元。
1.没收违法所得46272.42元;2.罚款138817.26元的处罚决定。
138817.26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2
蛟市市监价罚字﹝2024﹞1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蛟河市发改局未制定标准的情况下,开始在蛟河市开展燃气安装工程,擅自以“安装费定金”“工程安装费”“燃气安装费”等名义,以1800元至2800元不等的标准向居民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截止调查时,已向安居小区、滨河新村、枫林湾小区、贵都花园、鸿泰小区、教育楼、林业新村、天润华府、向阳小区、永安花园、永祥小区、长安小区、蓝湾小区等小区3106户居民开通管道天燃气,因当事人账户被洛阳市和蛟河市两地人民法院查封,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二)2022年与非居民用气新用户签订《用气合同》,约定“燃气价格为5.28元/立方米,冬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上浮20%。”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实际向13户非居民用户以5.8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天然气27415.14立方米,超出《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蛟发改字〔2022〕50号)“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3.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80元,燃气公司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向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同用户协商议定。”的定价标准0.52元/立方米,超收金额14255.87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开展燃气安装费和多收气价退款行动。1.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在收费窗口张贴《燃气安装费退款流程》,对不想安装的和不具备通气条件的住户,积极予以退费。截止目前,已退费111户,退费金额216271元(含燃气灶等费用)。2.2023年10月12日到10月30日期间,当事人与非居民用户签订《补气收据》,将多收取的气价14255.87元按每立方米5.4元的现价折算成2639.98立方米天然气全部充值到非居民用户的卡里。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主要事实、理由、依据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退还已收取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万元。
6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