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康茂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小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MA6HFY1L6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长期镇石笋街2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4]12002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长期镇石笋街237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3年1月4日,当事人从四川云际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精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5盒,规格:12支/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013,进价:21元/盒,售价:26元/盒,产品批号:2022052612,生产日期:2022.5.26,有效期至:2024.04,限期使用日期前已售出1盒,剩余4盒。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仍摆放在货架上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的情形。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共计10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袁小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袁春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3.四川云际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劣药的来源及数量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询问笔录、医药管理系统截图 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及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等事实。
罚款0.8万元#
80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