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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正力办公家具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云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XT38T0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德意家具城7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600号
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关于防盗保险箱(规格型号:FDX-A/D-28KZW)在流通环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2023-51ZC050388)和防盗保险箱(规格型号:FDX-A/D-38K)在流通环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2023-51ZC050387),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FDX-A/D-28KZW防盗保险箱3台,购进单价1060元/台,共3180元,销售单价1300元/台。FDX-A/D-38K防盗保险箱3台,1260元/台,共3780元,销售单价1500元/台。当事人购入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2023年5月16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防盗保险箱(规格型号:FDX-A/D-28KZW),抽样基数2台,到样个数1台,经抽样检验,尺寸测量和电子密码锁检查项目不符合GA 166-2006标准,依据《重庆市防盗保险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NO:2023-51ZC050388,签发日期:2023年6月15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5月16日抽检的防盗保险箱(规格型号:FDX-A/D-38K),抽样基数2台,到样个数1台,经抽样检验,尺寸测量和电子密码锁检查项目不符合GA 166-2006标准,依据《重庆市防盗保险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NO:2023-51ZC050387,签发日期:2023年6月15日。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的FDX-A/D-28KZW防盗保险箱1台和FDX-A/D-38K防盗保险箱1台。同时,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2个批次防盗想的《检验报告》N0:2023-51ZC050388、NO:2023-51ZC050387,现场负责人刘云飞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2个批次的防盗保险柜各3台,2款防盗保险柜至5月16日抽检前,已各销售1台。FDX-A/D-28KZW防盗保险箱被抽检2台,到样1台,备样1台,销售价格为1300元/台。FDX-A/D-38K防盗保险箱被抽样2台,到样1台,备样1台,销售价格为1500元/台。,共计货值金额5600元(1300元+1500元)*2。FDX-A/D-28KZW防盗保险箱的违法所得240元(1300元-1060元);FDX-A/D-38K防盗保险箱的的违法所得240元(1500元-1260元),共计违法所得共计480元(240元+240元)。本局认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收的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经营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短,涉案不合格产品有2个品种,虽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但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收的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综合上述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一般”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到2.25倍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捧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FDX-A/D-28KZW防盗保险箱1台、FDX-A/D-38K防盗保险箱1台; 2.没收480元; 3.罚款7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
7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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