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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0778894615W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泰安东路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2
(2022)甘0302民初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赵**,金昌市广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
2021-09-17
(2021)甘03行终23号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金昌市生态环境局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1-14
(2021)甘0302民初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张**
鲁*,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3
(2020)甘03民终2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6-0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9-03
(2019)甘0302民初20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8
2022-11-09
(2022)甘0302执110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甘肃金诚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03
2022-06-10
(2022)甘03民终2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赵**、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31
2021-01-20
(2021)甘0302民初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张**诉被告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06-28
(2020)甘03民终2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昌市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03
2020-03-25
(2019)甘0302民初2098号
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488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28
2019-05-27
(2019)甘0302财保66号
纠纷
申请人金昌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3304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3-22
2018-02-02
(2018)甘0302民初347号
北京思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12
2017-02-22
(2017)甘0302民初22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金昌白玉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5-27
2016-05-27
(2016)甘0302民初8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2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环罚﹝2025﹞4号
2025年2月14日,我局委托甘肃领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领越环检字(202502)第030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845MG/L、总磷浓度为20.7MG/L,总氮浓度为277MG/L,分别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10.69倍、1.59倍、2.96倍。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责改〔2025〕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025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甘肃领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水再次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领越环检字(202503)第183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520MG/L、总磷浓度为22.6MG/L、总氮浓度为231MG/L、氨氮浓度55MG/L,分别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16.04倍、1.83倍、2.3倍、0.22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9张、《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委托检测函2份、检测报告(领越环检字(202502)第030号)和(领越环检字(202503)第183号)各1份等证据为凭。
1.停产整治六十日,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2.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元整)。
730000.00元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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