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泽泽制衣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DX6W81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六组肖湾新街东四巷1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192号
经查,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在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经营期间,在未查验委托人身份和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微信群,以6元/件的单价,承揽了222件“”(THE NORTH FAZE)标识女款外套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用1332元。2023年3月8日,当事人收到委托加工人运送的上述外套裁片、拉链及成品样衣后,遂即组织工人进行缝纫加工制作。2023年3月9日,我局接到商标注册人、代理维权人的现场举报后,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查获已经加工的“”(THE NORTH FAZE)商标标识女款外套222件,该外套均为拉链带帽款,在外套的反面肩部与胸部前后上方均为黑色面料,在其正面左上方及背面右上方绣有“”(THE NORTH FAZE)字母及图案组合白色标识。
另查,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有“”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第535718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上衣;防风衣;茄克(服装);茄克兜帽(服装);防风型服装”等内容,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9年08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8月20日;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被委托人,代表商标所有权人行使鉴定权力。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服装经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要求维权处理,并出具相关维权合法证明材料与被侵权产品对比图片和价格证明。当事人加工外套上使用的“”标识、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注册的“”标识,唯一将注册人商标的第三排左起第3个字母“C”更改为了字母“Z”,其他字母、字母排列与组合、图形上完全一致,构成近似,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当事人口述上述侵权产品为委托生产,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生产便利条件,无法核实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后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仙价认字[2023]第105号)价格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服装出厂价格为30元/件,认定违法经营总金额6660.00元,当事人对认定违法经营额无异议。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商标专用权提供加工便利条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222件(其中黑色15件、粉色64件,米白色143件);3、对当事人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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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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