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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乐栢汇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7C6QBX4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茨开居委会茨开路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3〕1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10时17分到你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超市门口南面三个冰箱中间一个:1、第四层矿泉水旁边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新希望雪兰纯牛奶”5袋,净含量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保质期:60天,已过期46天(生产者: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2、第五层矿泉水旁边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欧亚纯牛奶”9袋,净含量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60天,已过期14天(生产者: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产地:云南省.大理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审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8月24日,开展第一次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种食品分都是从贡山县赢贡批发部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综合考虑同类案件和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货值金额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开展自查,将临期食品下架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综合上述意见,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2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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